转发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浦区

面向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面向行业:本条款适用于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各种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基金

政策要求: 本条款适用于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各种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基金。

详情介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

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18日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各类科技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技金融功能区”,根据《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股权投资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各种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基金。

(一)支持政策

1、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在本区购租办公用房的,按其管理基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购置费2.5%,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支付。租房补贴分三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20%支付。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应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2、落户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按其管理基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规模(公司制在3亿元及以上,合伙制在5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应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3)奖励资金按照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本区非上市中小企业情况和区域经济贡献情况按比例分批拨付。其中:

落户奖励总额的20%按照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到位进度比例同步拨付;

落户奖励总额的40%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区非上市中小企业(含从区外引进的被投企业)数量和金额拨付。投资完成后给予单笔投资总额10%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落户奖励总额的40%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扣除已拨付落户奖励后的余额进行拨付,不足支付的,奖励资金可顺延至以后年份,直至奖励完毕。

3、带动奖励。对股权投资机构将被投企业的税务关系迁入本区,从被投企业在本区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被投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4、经营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按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二)审批程序

1、股权投资机构在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一门式中心统计登记窗口办理产业领域认定手续后,向引进单位提出支持政策申请。

2、引进单位报区金融办审核后,与股权投资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定期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预算单位备案。

3、对超出本条款规定的政策、标准、支持方式、政策期限及需享受人才激励政策等事项,应由区金融办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及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报区政府批准后方能签订协议。

(三)兑现程序

对经营性奖励政策,在每年4、7、10月份对当年1、2、3季度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按照经营性奖励政策标准的70%以内进行预兑现。对其他政策在达到标准后按实兑现。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年政策支持情况进行清算。

1、企业填写政策兑现申请表;

2、引进单位审核后报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年度清算应当报区联审办审核;

4、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抄告区发改委。

第四条(科技金融机构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除规模以上股权投资机构以外的各类科技金融机构。

1、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经产业领域认定后,按照《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两个优先”产业政策执行。

2、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金融机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3、科技金融机构政策兑现程序按照“两个优先”政策或总部企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改制上市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各类改制上市企业。

1、对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板等公开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由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补贴。

2、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由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改制上市政策的兑现程序按照本区关于张江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贴费贴息政策)

本条款适用于经认定的“两个优先”企业。企业申请贴费补贴所选用的贷款担保机构应与区金融办具有约定。

1、贴费政策

对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超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2%年担保费率补贴。其中:

对单笔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贴金额不超过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2%;

对单笔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1.5%;

对单笔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1%。

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不享受此项补贴。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进行贷款担保发生多笔业务的,按补贴金额最大原则选择其中一笔进行补贴。

2、贴息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发行中小企业各类债券、票据、信托等新的融资产品开展融资,经区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所承担的社会筹资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年银行基准利率的20%,在一个年度内享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兑现程序

(1)企业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向区金融办提出贴息贴费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报材料。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融资,当期按时付息的,下一年度也可提出贴息贴费申请。

(2)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和审批,抄送区联审办。

(3)区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与企业约定政策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批准后可延长至5年。在本意见施行前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按本区原有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最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除另有约定以外,自享受年度起,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开办费补贴、贴息贴费补贴的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在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对提前迁出或违反约定的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支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3、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有政策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解释。